《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一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科教兴国战略是指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指导下,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1995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确立科技和教育是兴国的手段和基础的方针。这个方针大大提高了政府和全社会对科技、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解。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需要发展教育,因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强国必须要强教育。
发展教育,离不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依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在1997年制定了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教育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规范,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了法治的轨道。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民办教育进行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极大地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此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了党中央有关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明确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和营利性学校两类,确立了有关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进一步加大政府在财政、税收和用地方面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的治理机制。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适应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促进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涉及的两个重要主体就是民办学校和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学生。民办学校和学生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以维护他们各自的合法权益。本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组织与活动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从而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本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等,这些规定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划分的标准,删除了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利,同时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从而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19条第4款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了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些规定为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提供了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