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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教职工的待遇是指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待遇,对于真正贯彻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提高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最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教育法第34条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首先是教师法第32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为了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首先,本条使用的“教职工”是个比“教师”更为广义的概念。教育法第36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常被称为教师以外的“其他职工”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本条所称“教职工”,与教育法使用的“教师及其他职工”,以及与高等教育法使用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概念的内涵外延大致相同。

其次,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法第32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随意克扣或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随意减少教职工福利待遇,才能充分调动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教职工,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依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总之,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三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其他合法权益”,是此次修法在本条第1款新增加的要求。在法律审议过程中,曾经出现个别民办学校违法解聘教职工等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此次修法在第1款中增加规定“和其他合法权益”,力求全方位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本条第2款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法律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相比于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过低的问题有待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本次修改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国家统一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之后,专门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附加养老保险。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可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以起到完善教职工退休待遇的作用。企业年金制度就是一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来依法推动完善企业年金制度。2013年7月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等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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