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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的规定

日期:2018-08-11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的规定。

设立民办学校,需要资金、场地、教师和管理人员,特别是设立高等学校,要求比较高,事先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周期比较长。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了方便设立民办学校,降低设立民办学校的各种风险,法律规定了筹设程序。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它是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应当包括:1.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阐明拟举办的学校是否属于或者基本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投资人是否要求产权、回报和收回投资。这些内容十分重要,因为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同,设立的程序有一定的差别,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也有一定的区别,举办者的陈述和设想是在成立之初判定其性质的重要依据。2.举办者的情况,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否有条件、有能力举办学校。3.办学设想,打算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招收什么样的学生;是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技能培训;未来的招生规模有多大,发展前景如何;是举办高等学校,还是中学、小学或学前教育;是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或者远程教育(函授、网络教学)。4.办学条件,如何达到和保证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5.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的名称、组成及其权限,执行机构或者人员的权限,法定代表人的确定。6.经费来源与使用,包括举办者的先期投入,募款数额,收费标准,教师工资福利标准,教育教学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购置与租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料。本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当提供有关材料,证明符合上述法律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的地址和资格证明文件,如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者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住址等材料。对于举办者的学历、资历、职称、品行、无犯罪记录以及法人的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资产规模等证明材料,法律没有硬性要求提供,但如果举办者提供这些资料,对审批是有益的。审批机关可以鼓励举办者提供更为具体的详细材料。需要说明的是,本法没有规定举办者必须提交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过去曾有文件规定,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公民个人办学的,在职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在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中应对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材料。本法取消了这样一项前置审批,因为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校,都是他们自己的一项独立行为,由他们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必要经其上级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审批同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即可。

三、资金证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准备,以启动学校的建设和筹建工作,这是筹设民办学校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内容包括来源及其数额。资产、资金来源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集资、捐资的财产,人民政府资助的经费、转让的国有资产、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等。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表明财产所有人愿意或已将财产用于民办学校的设立。关于“载明产权”的要求,应是指该财产在用于设立学校之前由谁享有合法的产权,有权独立处分该财产,并不是指投入民办学校后由谁享有产权。这样规定,便于审批机关审查核实产权的真实性。

对于捐赠的财产,还有一项特别要求,即应当提交捐赠协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其中又特别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本法规定对于捐赠设立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也就是要求捐赠校产,须订立捐赠协议,这体现了《捐赠法》的精神,便于处理有关产权的移交问题。从国外私立学校的发展经验来看,除了向已设立的学校捐赠财产外,还有采取信托的方式设立私立学校的方式。即首先成立公益信托,由受托人设立并管理学校及其资产。我国也有公益信托制度和基金会制度,也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和管理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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