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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工作指导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2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工作指导的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是对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贡献。但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了保证民办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教育规格和要求培养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指导。

对教育事业实行管理与监督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教育事业的职责。本条本着既要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又不宜由政府部门介入民办学校的具体教育活动的原则,规定政府的职责是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人民政府应当在民办学校选用教材、制定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方面,以及教师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使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的活动和内容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质量和效率。

对民办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指导。其中,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的面比较广,包括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针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教育教学指导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方面的指导。二是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是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相比,在教学培训、继续教育、实行知识更新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利因素,因此,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工作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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