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圣足 李 虔:新形势下民办义务教育转型路径探讨
摘 要: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引导规范”是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主旋律。在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适度调控民办义务教育的新形势下,适应教育强国战略部署和学习型大国建设要求,推动现有民办义务教育转型发展乃至部分退出,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本文基于宏观形势和外部环境的分析,总体设计了促进民办义务教育转型发展的四条路径,也即分别探索转办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幼托教育、素质培训;同时依法提出了推动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有序退出的三个选项,即倡导公益捐赠、允许主体变更、尝试终止清算。
关键词:民办义务教育;转型路径;退出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不积极作为,在发展义务教育上自觉履行政府主体责任不够到位,放任逐利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导致某些区域民办中小学在校生比重过高,[1]加上部分民办学校公益性不足,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损害了教育生态,也由此引发了不少社会诟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9 年以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政府责任,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2]近阶段,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各地都采取了一系列短平快的举措,着力优化义务教育结构,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这些举措包括:停止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建扩建了一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压缩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规模,将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同时关停了一部分年检不合格或租赁到期的民办中小学校。统计数据显示,各地针对民办义务教育的规范政策收到了显著成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及在校生占比呈现明显的“双降”趋势。截至 2022 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总数减少到 1.05 万所,较2021 年净减少了 1700 所,其占全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的比例从上一年的 5.87% 下降到 5.21%;而义务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在 校 生 总 数 则 减 少 到 了1356.85 万人(含政府购买学位 736.37 万人),较 2021年净减少了 317.25 万,其占全部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从上一年的 10.77% 下降到了 8.58%(如果扣除 政 府 购 买 学 位 数 ,则该 占 比 已 下 降 至3.92%)。①
当前,受国家民办义务教育政策调整的影响,叠加市场需求迁移和适龄入学人口变化等多重效应,我国民办义务教育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转折期,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普遍面临着换道求生和转型发展的重大抉择。立足新阶段,直面新问题,迎接新挑战,本文拟对宏观制度变迁最新走向进行深入分析,并基于相关调查,理性架构未来民办义务教育转型发展的可行路径,旨在为监管 层 面 提 供 决 策 参 考 和 为 实 践 层 面 提 供 探 索思路。新形势下民办义务教育转型路径探讨
二、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各种分析表明,虽然法律层面对于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没有变化,但就现阶段而言,“引导规范”无疑是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义务教育宏观管理的核心主题。总的来看,涉及民办义务教育的宏观政策重点在于着力强化公益属性、适度调控发展规模、全面规范办学行为、力促提升教育质量等四个方面,这也可以说是未来一 个 时 期 民 办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形 势 与任务。
(一)着力强化公益属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把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不能把良心事业办成逐利产业”。我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不仅如此,《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文)还特别强调,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
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2021 年 4 月 7 日国务院修订并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适度调控发展规模
义务教育是最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是国家必须予以优先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出于更好维护基础教育公平性和普惠性的需要,同时更加强化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未来一个时期,在引导规范的主旋律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仍将会继续受到各级政府的严格管控。按照国家层面的相关工作部署,自 2020 年起各省级政府都切实加强了对区域内义务教育的统筹,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已经或正在大幅度压减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的规模。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信息显示,省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调控的上限是5%,而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调控的上限是15%。继上海市宝山区等地官宣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严格控制在 5% 以内之后,[3]浙江省政府 2022年度工作报告则宣布该省已将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降至 3.6%。[4]
(三)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一方面,以负面清单方式严格义务教育办学主体准入范围。这个负面清单可以概括为“三不准”:不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设或新设民办学校;不准地方政府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②另一方面,以制度建设为载体大力规范民办学校内部运行。重点聚焦在三个方面:(1)在全面加
强学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基础上,切实强化内部法人治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应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③(2)对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收费最高限价,并对学校资金往来账户实施专户监管,严禁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
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④(3)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只能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一般为县域)招生,且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以及提前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⑤
(四)力促提升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⑥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如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作出专门部署。《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而言,提升教育质量,首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学,不得以自编课程及教材取代国家课程及教材,不得引进境外课程及教材开展教学。为了保障基本教育教学质量,相关规定要求民办学校要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取发展基金。此外,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职教职工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相关部门明确要求各地要督促整改,并依据相关标准控制办 学 规 模 、核减 招 生 计 划 ,确保 学 校 教 育 教 学质量。
三、积极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转型发展
综合前文所述,在新的政策背景和宏观形势下,就全国范围而言,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整体上进入到招生数量“只减不增”和在校生占比“只降不升”的阶段。未来一个时期,存量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都不同程度面临着规模调整、结构优化、转型发展乃至退出教育行业的艰巨任务。为此,因应适龄入学人口的波动变化,未雨绸缪、提前布局,在政策层
面采取一定措施,积极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转型发展,不仅有利于优化义务教育布局结构,也有利于盘活存量教育资源,更好服务于教育强国建设。在这方面可以探索的路径有四条:
(一)探索转办高中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发挥“上接下连”的关键作用,是基础教育的最高层次。从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负面清单”看,现有法律及行政规制并没有禁止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相反,近期党和国家涉及教育类的政策文件对民办高中办学还有一些“利好”因素。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 92% 以上”之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坚持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显然,从实际需要看,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路径包括办学体制、办学类型和培养模式多样化,[5]尤其是办学体制多样化从外部保证了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可能。[6]
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2019 年至 2022 年民办普通高中数量增加了 873 所,总数达到 4300 所,占全国普通高中总数的比例达到28.62%。今后一个阶段,民办普通高中仍有较大办学空间。虽然 2021 年起教育部明确要求同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但现实情况是一些地区由于历史欠账,其在普通高中建设上投入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民办普通高中在学位供给上仍有较大潜在需求。当下部分存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根据举办者的意愿,结合自身条件,可以考虑转办普通高中。需要指出的是,民办普通高中应当坚持特色化定位,努力办成科技高中、人文高中、体育高中、艺术高中和综合高中等特色学校,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唯有如此,转办的民办高中才能摆脱“路径依赖”和“目标锁定”,可以从一开始就摒弃争抢生源、重在规模扩张等传统路径,更加关注高中新课程改革、高中育人方式转变,真正走上特色化、优质化发展之路。
(二)探索转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从政策空间看,职业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技能型社会的新阶段,正面临供需两旺的难得机遇。[7]一方面,现有涉及民办教育规范方面的行政规制及政策举措在社会资本举办职业教育问题上没有什么限制性措施。不仅如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和“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同时,允许“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
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见,与义务教育严控资本介入不同,职业教育是资本可以进入的“绿灯”领域。另一方面,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坚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推进产教融合与开展校企合作。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2019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指出,“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各项鼓励举办职业教育新政的稳步推进,以及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间的壁垒有所消融,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同感逐步增强,尤其是职业教育学历通道的打通,加速释放了职业教育的社会需求与政策红利。当前,职业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重点 关 注 的 投 资 领 域 之 一 。
据相 关 报 道 ,2016-2022 年,涉及中职、高职和技师学校的并购案例达
到二十多起,其中学历职业教育上市公司推动了市场加速整合。[8]从 2020 年开始,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扭转了多年持续下滑的局面,2021 年、2022 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数量分别增加了 25 所和 95 所。实践表明,民办职业教育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对我国产业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9]可以预见,“中高本贯通培养”“校企深度合作”“区域产教融合体建设”等政策举措的深入实施,将为社会资本基于产业链逻辑做优职业教育全域布局提供更加宽广的空间和腹地。对此,部分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考虑朝着职业教育方向转型,以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三)探索转办幼托教育
幼托教育从属学龄前教育,一般分为 0-3 岁的婴幼儿托育和 3-6 岁的幼儿园教育。近年来,随着家长对儿童早期教育重视程度的日益凸显,幼托教育服务的社会需求不断高涨。随着 Z 世代(即 1995年至 2009 年出生的一代)的成长发展,这一代人将成为未来托育行业的消费主力军,婴幼儿托育服务供需差将推动托育行业向纵深方向发展。调查显示,婴幼儿缺乏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重要因素之一,发展 0-3 岁儿童的托育服务对于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作用。[10]当前,在政策空间上,为了更好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完善幼托等配套政策,着力补足社会供给短板。按照“十四五”规划要求,各地都在争相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并纷纷推出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托育建设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托班和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大力推动民办幼教行业规范发展和普惠供给。2018 年 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2019 年4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2021 年 12 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又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重申,“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在这其中,相比于幼儿园行业,国家鼓励发展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的政策信号更加积极明朗,允许各类社会资本本着公益性原则,进入幼托行业,进一步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研究表明,虽然我国已建成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学前教育体系,但是学前教育是公共财政支持较为薄弱的学段,其财政保障程度仅约 50%。[11]从潜在市场规模看,2018 年以来,我国新生儿数量规模持续下滑,但是 0-6 岁适龄儿童整体规模超过 1.1亿,即便到 2025 年,这一规模预测仍将达到 8000 万以上。[12]同时,我国 3 岁以下婴幼儿实际入托比仅分悬殊。[13]截至 2022 年底,全国共有托育服务机构约 7.5 万家,每千人口托位数约 2.5 个。按照“十四五”规划,到 2025 年时,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要提高到 4.5 个。可见,这一市场空间非常巨大。在此背景下,探索提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以及发展托幼一体化业务,无疑可以成为民办义务教育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选项。
(四)探索转办素质培训
根据修订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大体上分为两大类:(1)以学科类知识补习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教育类教培机构;(2)以非学科类素质拓展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类教培机构。根据 2021 年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
见》(简称“双减”意见)精神,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并要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同时,“双减”意见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为此,2022 年 12 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就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设置审批事宜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强调要“强化非学科类培训的公益属性,着眼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其为学生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发挥积极作用。”从宏观政策维度看,出于维护教育生态的需要,“双减”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已就校外学科类培训的规范问题作出严密部署、加以严苛管制,该类培训在可预见的未来已经没有多少空间。
相比较而言,面向中小学的非学科素质类培训虽然也强调必须规范发展,但主要是准入审批、安全保障、价格调控、合同规范、质量达标等合规要求,在发展空间上受限相对较少。从相关政策走向看,未来一个时期,非学科素质类培训尤其是科学类培训前景看好。继 2023 年 2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之后,同年 5 月教育部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 3 至 5 年努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地”,并要求“各地要合理规划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总体规模、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引导机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有效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引进合规的科技类非学科培训课程。”
从市场需求看,非学科类素质培训早就存在,只是因为缺乏需求“黏性”,资本市场对其关注度不高。得益于“双减”释放出的空间,面向广大中小学学生的非学科类素质培训需求充分激发,形成了极为庞大的市场体量。现实中,非学科素质类培训类型丰富,涉及体育、艺术、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各种门类的培训。有统计口
径显示,全国非学科类培训有 190 余个大门类、1200多个小科目。⑦其中,科技类教育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受政策利好影响,当前正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分析表明,未来一个时期,素质教育培训市场容量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尤其是主动服务国家人才战略的科学教育培训有望呈现更加繁荣的景象。对此,现有部分存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谋划下一步发展路向时,可以加以重点考虑,以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转型发展。
四、推动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有序退出
随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及占比的持续压减,现有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已经或正在因招生不足、需求降低、预期减弱等原因,导致供大于求和资源闲置的局面。事实上,2021 年以来,河南、江西、广东等区域均已出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停办乃至倒闭案例,并引发了一定的社会舆情。在新的形势下,从政策层面上引导和推动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有序退出,也是调结构、促转型、保稳定的一个重要选项。在这方面,可选择的路径主要有三条:
(一)倡导公益捐赠
民办学校举办权的获得需要经过前置行政许可;而举办权的捐赠则构成一种特殊的权力让渡。本文所称“公益捐赠”,特指举办者把现有学校法人财产权及其举办权,捐赠给具有官方色彩的公募型教育基金会或纯民间性质的私募型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理论上,基金会办学方式,既有利于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的公益性方向,也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一方面,通过在出资人和学校之间设置缓冲地带,可以有效防范出资者对学校办学的非理性干预;另一方面,通过基金会可以将具有逐利性的社会投入转变为中性的办学资金,确保学校教育的公益属性。
实践中,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已有基金会办学的案例。 譬如,早在 2006 年,吉林外国语大学的创办人秦和女士就通过司法公证,将学校所有资产全部捐献给了社会,该校也由此得到政府多方面支持而获得优先发展;而 2016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出台后,由西湖大学基金会举办的西湖大学异军突起,如今已成为我国基金会捐赠办学的一个新典范。目前,义务教育公益捐赠的探索也已初见雏形。例如,2021 年,广州市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基金会办学方式,并对创设募集项目、捐赠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2021 年以来,上海共有 40 所由公办学校(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捐赠给了公募型教育基金会,另有 1 所捐赠给了私募型教育基金会。随着基金会办学模式的不断成熟,举办者通过公益捐赠而退出办学,对民办学校而言是“第二次出发”。[14]
(二)允许主体变更
本文所称“主体变更”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这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当然,举办者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则规定,“民办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综上,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如无意继续办学,或受政策因素影响而决定对外转让举办权,可以依法启动变更程序,并根据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从法理上讲,举办者发生变更时,学校法人仍然存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会因此发生变化。[15]
从现实情况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主体变更有三大类型:一是将举办者变更为地方政府;二是将举办者变更为国有企业;三是将举办者变更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学校举办者(主要是出资人)将自己在学校中的资产份额出让给以上三类主体后,使后者成为新的举办者,自身则由此退出办学领域。
在上述三种类型的主体变更中,原有举办者既可以“完全退出”,也可以按“委托管理”形式继续办学。完全退出是举办者通过举办权有偿转让或溢价转让,由新举办者接手进入学校;委托管理则是举办者先将举办权转让给新的举办者,再由新举办者委托原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实践中,现有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由地方政府收购(分期付款),并
转制为公办学校后,再由原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来托管运营(托管及合作年限一般在 5-10 年之间),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一种新路径。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新型的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PPP)模式,其主要特点就是将原举办方转变为受托方,再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委托方负责并受委托方监督。
(三)尝试终止清算
现实中受义务教育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已有为数不少的民办中小学出于各种原因主动或被动选择了关停。各种分析表明,不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因招生不足、收入锐减,已相继出现入不敷出、收支失衡乃至资不抵债、难以为继的状况。可以预见,未来一个时期,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进入清算,势所必然、在所难免。客观地说,从政策层面推动一部分难以为继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入终止清算程序,有利于保护现实生产力,防范并化解各类办学风险。
对于民办学校的终止清算事宜,《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终止清算,原有学校举办者都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做好学校财产按顺序清偿以及最终剩余资产的处置工作,尤其是要妥善安排好学生就读问题。在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服务方面,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别无二致,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具有“权力—义务”双重属性,充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转型和退出的重要议题。[16]对此,无论是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还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都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校一旦进入终止清算状态,一般都会伴随着各种债务风险,面临着一定的维稳压力。为此,在启动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程序之前,相关部门务必要及早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干预和处置机制,把各种潜在的隐患及可能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引导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而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新的制度平台上,广大民办义务教育举办者及办学者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仅要因应宏观政策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自身功能定位,同时更要自觉遵循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切实加快学校转型发展的步伐。就存量部分学校而言,迫切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付出新的更大努力:
一是进一步端正办学理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必须始终秉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做好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是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规范为了发展,发展必须规范。只有规范办学才能行稳致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来说,关键是要做好四件事: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严把正确办学方向;自觉遵循办学规律,依法健全内部治理;强化资产财务管理,杜绝灰色关联交易;规范招生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教育生态。
三是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质量是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为此,广大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务必要切实加大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基础办学条件,稳步推进师资队伍建设,以筑牢自身的比较优势。同时要不遗余力优化学校育人模式,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深化内涵发展,强化特色创建,打造核心能力,从而办出可供老百姓多样化选择的个性化、优质化教育。
董圣足/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民办教育研究所 教育部“教育大数据与教育决策”实验室 (上海 200032) 李 虔/国家教育
行政学院 民办教育智库小组 (北京 102617)
本文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22 年度创新培育重点项目“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对教育带来的要求及其政策影响”(CXPYZD2022000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相关数据参见 2021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 2022-09-14)(2023-07-26).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fztjgb/202209/
t20220914_660850.html;2022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23-07-05)(2023-07-26).https://www.gov.cn/govweb/lianbo/bumen/
202307/content_6890116.htm.
②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EB/OL(] 2021-05-14)(2023-07-26).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5/14/
content_5606463.htm.
④参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EB/OL(] 2020-08-31)(2023-07-26).https://www.gov.cn/
zhengce/zhengceku/2020-08/31/content_5538821.htm?ivk_sa=1023197a.
⑤⑥参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EB/OL],(2019-06-23)(2023-07-26).http://www.moe.gov.
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1907/t20190708_389416.html.
⑦该数据来自 2023 年 3 月 12 日下午新京报“两会三人谈”直播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督学、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主任刘林
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问题的发言。参见:https://m.weibo.cn/status/MwVHWwkZA.
8 参见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EB/OL],(2023-05-17)(2023-07-26).http://www.moe.gov.cn/src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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