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热点、理性述评、针砭时弊、激浊扬清。
打造数字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大舞台“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中国坚持共建共享,打造高品质的全球公共教育服务产品,促进各类优质教育资源在全球间流动汇聚,让全球学习者“畅享平台、智慧学习、点亮梦想”。
有些高校行政机构效率低下,部分行政干部颐指气使,把校园变“衙门”。有的学科所谓“大佬”徒子徒孙遍地,以师生、同门为纽带互相提携,形成封闭的“圈子”。个别高校领导和老师把社会上的商品交换原则带进“象牙塔”,把学术资源作为攀附权贵的手段。
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的初衷,在于为孩子们建构一道防护网和保护墙,避免让社会化还不够充分、身体和心灵还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被互联网上的纷乱信息“乱花渐欲迷人眼”,避免因沉迷网络给他们精神家园的发育和建设带来不利影响。限制使用时长、筛选内容等功能,成为“未成年人模式”的核心亮点。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校闹”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不同的行为动机,可分为利益诉求型和情感宣泄型(李广海 等,2020);依据不同的行为主体社会影响形态,可分为暴力破坏型、聚众示威型和网络舆论型(杨聚鹏 等,2021)。本文依据“校闹”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近年来,未成年人利用家长手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行为频发,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社会争议不断升温。此类问题不仅涉及未成年人行为效力的法律认定,更暴露出家庭教育、企业责任与技术监管的多重短板。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司法案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探讨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边界、责任划分及治理对策,为构建多方协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提供参考。
要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科学研判人才发展趋势及供需状况,从根本上破解社会需求真实性、教育供给有效性、供需适配精准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应加快建立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为牵引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4月22日,教育部发布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全国高校新增专业点1839个,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点157个,高校撤销专业点1428个、停招2220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同步更新发布,新目录包含93个专业类、845种专业,同时增列29种新专业,纳入2025年高考招生。
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一个理论问题。在比较法上,未成年人侵权亦被认为是侵权法中最不协调和错综复杂的领域之一。
多年以来,高职教育的发展已经习惯了项目驱动模式,大项目从示范(骨干)校到优质重点校再到“双高”校等,小项目更是漫天飞舞,不计其数。上至学校领导下至老师,主要精力就是围着项目转,报项目、评项目、查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