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支持民办教育的规定。
民办教育要得到发展,需要不断的资金投入,除了捐赠、投资、收取学费以及政府的资助以外,利用金融信贷手段,也是个重要的途径。我们在调研中听到这样一种反映,由于《担保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得这些学校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使学校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担保法》第37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6规定,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这一问题作出了澄清。该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里对校产抵押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为自身债务,而不是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二是抵押物应为非公益设施,而不能是公益设施。《担保法》并未对学校等机构是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还是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作出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担保法》规定的只是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无效,而不包括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果为他人债务而将校产抵押,使被抵押的校产面临被他人占有的风险,这是违反民办学校办学目的的,因此是法律不允许的。但如果公益机构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由于这种抵押并不当然改变公益设施的用途,限制其抵押是没有必要的。承认上述财产可以抵押,使这些单位以担保进行融资,有利于其公益事业的发展。从以上可以看出,民办学校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应当予以支持。
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支持从宏观上看是没有疑问的,因为目前教育消费在我国居民的总支出中所占比例是相当高的,有媒体报道,城市居民的储蓄中有相当比例是为孩子今后的教育费作准备。因此,金融机构贷款给民办学校,其回报将是比较有保证的。至于某个金融机构是否给某个学校贷款,则取决于金融机构对学校具体情况的考量,贷款给这个学校在经济性与安全性上是否有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金融机构对强令其给予贷款的,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