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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4-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潍坊市教育局等7部门

关于印发《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体局(教育分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教育局

中共潍坊市委政法委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司法局

潍坊市信访局

2023年12月26日

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有优势和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校园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12号令)、《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22〕16号)、《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潍办发〔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园伤害纠纷,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所引发的纠纷。

第二条校园伤害纠纷的处置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校园伤害纠纷调解遵循依法调解、自主自愿、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联合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设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校调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化解校园伤害纠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校调委设主任一名,委员3-4人。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校园伤害纠纷调解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负责排查调处属地学校的校园伤害纠纷。

第五条市校调委的具体职责是:负责排查调处市直属学校校园伤害纠纷;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重大、复杂校园伤害纠纷的调处;向有关部门反馈校园伤害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化解校园伤害纠纷的意见建议;开展校园伤害纠纷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定期向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级校调委选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组建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可以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校园伤害纠纷调解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教育、司法行政部门退休人员,以及退休教师、律师、法官等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也可以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副校长、学校所属县市区和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村委(社区)负责人、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市校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由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价,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核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校园伤害纠纷相关案件、促进矛盾化解工作;检察院负责依法对校园伤害纠纷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伤害纠纷的有效预防、化解和调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校园伤害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置和配合化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动协助校调委开展工作,妥善化解校园伤害纠纷;信访部门负责校园伤害纠纷的诉求收集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九条各级各类学校要设立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明确负责校园伤害纠纷调处的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校园伤害纠纷处置应急预案,做好校园伤害纠纷自行处置,积极配合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条校调委办公地点一般应设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或独立设置,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统一标准配备办公设施,统一悬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调解流程图及校调委组成人员公示板等。

第十一条市校调委调解校园伤害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建立多元化校园伤害纠纷解决渠道。校园伤害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逐级申请校调委调解,支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校园伤害纠纷当事人申请校调委调解,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校园伤害纠纷当事人申请校调委调解的,校调委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调解终结。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校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到期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校调委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十四条校调委调解校园伤害纠纷,应当指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若干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校调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应推选2-3名代表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耐心、细致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经校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协议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校调委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矛盾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拟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或者已经解决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四)其他不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第十七条政法、法院、检察、教育、公安、司法、信访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校调委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使广大群众了解、认可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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