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履职重在“实职化”
作者:赵红香 李如海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这一《工作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也是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顶层设计的完善,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规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重在将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与学校法治教育紧密结合,从多个维度确保“实职化”。
一、畅通检校衔接方式,实现选聘程序的“实职化”
《工作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协调机制。检校衔接的方式在地方实践探索中已经涌现出了一些经验做法,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检察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处理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副校长选聘等事宜。此次《工作规定》将法治副校长的选聘方式、程序、条件法定化,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这一工作走深走实。其中,在任职方式上,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行聘任制,经法定程序选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聘、交流、调整。在选聘程序上,先由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在覆盖面上,优先保障偏远地区、农村、薄弱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落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二、落实主责主业,确保履职尽责的“实职化”
一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进校园”、普法宣传等专项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是聚焦检察主责主业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治进校园”、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丰硕成果。中卫市检察院和该市沙坡头区检察院先后建立了由青年检察骨干组成的“法治宣传骑行队”,先后深入农村薄弱学校、寄宿制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大学等开展法治宣讲。实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后,变不定期的法治宣讲为定期、常态化的法治教育课、法治实践体验课、法治讲座等形式,法治宣讲的内容也由原来宽泛的法律宣讲转向有针对性的、结合发生在青少年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的预警教育和犯罪预防。
二是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筑牢预防性侵犯罪校园安全防护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较其他犯罪而言,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大、心理修复过程更为不易。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校园欺凌等防控工作制度机制,让广大未成年学生远离侵扰、健康成长。针对本地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作为本市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院,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率先建立“中心+平台”模式(“中心”指的是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中心和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中心,“平台”指的是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平台,两者结合,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量和效果),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保护网。依托这一模式,检察官履行预防性侵犯罪、保护未成年学生将更加有的放矢。
三是强化技术赋能,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重要制度创新。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对于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既是职责所在,也是重要契机。确保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履行这一职责的“实职化”,关键是要在法治副校长和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畅通机制。比如,中卫市、沙坡头区两级检察院开发了“春雨护航”手机App,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可以借助科技赋能,向家长、学校和其他单位、个人推广使用“春雨护航”App,督促学校教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切实提高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还要发挥专业优势,完善教职人员入职查询制度,协助学校严把教职人员的思想品德关、从业经历关、心理健康关。
三、聚集社会力量,促进帮教惩戒的“实职化”
法治副校长除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一般性预防工作以外,对于发生在校园内的有苗头倾向性问题的学生,可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协助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批评教育;对于已经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可以协助学校进行必要惩戒;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则要实施精准帮教制度。当然,精准帮教要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检察机关和法治副校长要会同相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区矫正机关、学校、监护人等共同组成帮教力量,对被帮教人员进行观护帮教,矫正其心理认知,预防再犯罪,实现帮教惩戒的“实职化”。同时,通过动态观护帮教,对于可能诱发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场所、人员,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组织和人员落实相应责任,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作者分别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