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概不退还”“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等条款是否有效?
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往往拿出的是密密麻麻的格式合同,特别是现在网络平台的迅速发展,很多机构甚至通过网络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格式条款合同。那么合同中出现前述内容,该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亦规定:“格式条款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的,属无效”;培训机构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订立服务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具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显然上述条款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教育机构责任,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