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与展望
作者:吴运时 来源:检察日报-未来周刊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建设在近年来也取得历史性进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作用。
立法与实践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随着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创新而生,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通过,全面建立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托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快车道。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结合既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新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代为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代为起诉”的规定。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随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85条规定,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后,应当立案。
在立法的支撑保障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积极履职,办理了一系列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如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的某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结,此案被称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2022年3月7日,最高检发布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5起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便是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据统计,仅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6633件,其中新类型公益诉讼4676件,涉及网络游戏、电竞酒店等新业态治理。
制度优势
第一,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可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出现“公地悲剧”。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后果往往是群体受害,个体权益损害结果体现在群体中,这带来“由谁出面维权”的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积极应对“由谁出面”困局。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在“事前”发挥预防作用。对于一些有可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防患于未然。总之,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不是被动作为,而是主动履职。其着眼于“公共利益”,事关个体的利益但又超越个体的利益。这一制度根源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根源于检察机关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守护者的角色定位。
第二,与个人相比,检察机关可以更加全面、有效搜集证据。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作为个体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取证难客观存在。一方面,网络平台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加之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因素较为庞杂,相关侵权证据的调取程序比较复杂。另一方面,网络技术具有极高专业性,非专业人士难以分析取证。对此,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协调不同部门,整合各种专业技术资源,填补个案当事人“有心无力”的缺陷。如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一案中,浙江省检察院成立了由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未检干警组成的专案组,全面梳理分析该短视频公司App存在的问题,走访多部门及互联网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全面有效提取证据,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第三,检察机关可以主导制定赔偿方案,充分发挥赔偿的侵权损害填平功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补偿一般以赔偿金的形式出现。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应当赔多少,二是赔偿金给付之后应当由谁用、怎么用。检察机关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解决这两个问题。如202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了该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联合法学专家、心理学家,围绕案件的公益损害定性、法无明确规定情况下主张心理健康重建费用的可行性等关键问题进行研讨,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对被侵权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矫治,并让该机构拟定经费预算。发出诉前公告后,检察机关联系民政部门提供专用账户和资金监管协助,确保赔偿金到位后专款专用。
第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在社会层面形成舆论引导,树立法律权威。实践中,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备受关注,这也是深入普法的良好时机。案件办理彰显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定职能和坚定信念,由此可在全社会形成威慑力。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而言,阅读相关司法公告、新闻报道时,可以知晓违法网络平台的犯罪手段,提高警惕,增强自身维权意识。法律规制和舆论监督也增强了网络平台以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深刻对照自身检查整改的自觉性。
未来展望
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但也应当看到,这一制度在充分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时还有更多发展空间,有必要通过立法跟进予以完善。
首先,检察机关获取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的渠道有待拓宽。现实中,很多相关案件都是检察机关在履职中主动发现,社会大众主动提供线索的情况较少。其次,检察机关办理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虽然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一定程度上,相关法规尚处于原则性规定层面,欠缺可操作性。比如,如何认定网络平台构成侵权、如何进行公益定性等,尚无明细规定,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级检察机关联动办案和邀请法学专家进行论证等方式解决。这样可能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案件办案标准不一,办案成本也大为增加。再次,公益诉讼判决之后,赔偿资金如何发挥填补青少年权益损害、预防危害结果再次发生的作用,我国尚缺乏专门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往往是“摸着石头过河”。
为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可围绕上述问题,在总结既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首先,通过舆论宣传,让社会大众更加深入了解检察公益诉讼,积极拓宽社会向检察机关反映未成年人权益遭受网络侵害的渠道。其次,不断细化相关制度,增强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提高司法效率。再次,针对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金建章立制,明确资金使用途径,使其切实起到填补损害后果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0AZD0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