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什么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是面向社会提供某种公共服务,而非会员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研究院、服务中心等。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以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行业自律、调解纠纷、促进交流等服务,如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校友会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可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均可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跨行业、跨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以“聚焦主业”的原则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3.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由地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由地市政府职能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即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必须由省政府职能部门或授权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地市、县区辖区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由对应的地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直接登记?
根据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2017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因此,待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出台后,符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直接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开展活动是否可以收费?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性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可以按照市场物价标准收费,也需要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其所得盈余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会成员之间分配。开办资金和运作累积的合法资产归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只能用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活动,可以合理支出员工的工资福利。
6.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什么会计制度?是否可以拥有股东、股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存在股东、股权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开展活动所得盈余不得在发起人、出资者或理事会成员之间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类财务报告中,不得按照公司企业相关会计制度执行,不能出现股东、股权等错误概念。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有什么限制性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省”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是否可以冠以“某某省”?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因此,在省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冠以“某某省”。
9.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中的“字号”是指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于同行业其他组织的标识性文字,如同类型的研究机构应由字号来加以识别,如广东超华知识产权研究院,“超华”二字为字号,如已登记成功,其它知识产权研究院必须用不同的字号来加以识别,如广东宏远知识产权研究院。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必须加挂字号,且字号必须为两个汉字以上,字号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不予批准。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的名称与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名称有分歧怎么办?
根据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2017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拟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对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前置审查,命名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如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名称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应按民政部门的意见修改名称。
11.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名成功后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广东省内地方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名成功后,由登记机关发给《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不再发《民办非企业单位预先核名通知书》),举办者凭《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完成注资后,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办理完验资事宜后即可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继续填报成立申请的材料。
12.《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超期了怎么办?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期可以申请延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尚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在《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超期前,需持申请书和原通知书,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延期,申请书需说明情况并由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般延期一次为6个月,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前需有筹设阶段的机构,可以按照筹设期申请延期;第二种情况是已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在《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超期前,需持申请书和原通知书,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关于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通知》,申请书需说明情况,注明开户行地址和银行账号,并由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13.《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是否可以变更、注销?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相关内容如需变更,需持申请书和原通知书到登记机关办理《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申请书需说明情况,注明开户行地址和银行账号,并由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如不再继续办理成立登记,需在银行注销临时存款账户,需持申请书和原通知书,到登记机关办理《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申请书需说明情况,注明开户行地址和银行账号,并由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14.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有什么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以上举办,也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具有法人资格)一家或一家以上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
15.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资金需要多少?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因此,开办资金的数额可参照省级近两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情况。如业务主管单位对开办资金方面有相关规定的,以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为准。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实缴还是认缴?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实缴货币资金,开办资金金额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验资报告为准,不能按照认缴方的式确定开办资金。
1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如何拟定?
宗旨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目的、追求目标、存在价值等高度概括性的表述;业务范围是指在某个行业领域开展的具体活动。业务范围应聚焦主业,表述清晰,不得片面夸大或含糊不清,不得含有需要相关部门前置许可而未经许可的内容,不得有与其宗旨不相适应的内容。例如研究院,业务范围应该以具体开展某个领域的研究活动为主,不应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培训等作为主要业务活动。建议申请登记前可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社会组织查询栏目,查询参考已经登记的同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已获得相关部门执业资格许可的举办者,业务范围表述应与许可证内容保持一致。
18.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活动场所有什么要求?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对于场所面积大小没有严格限制,但必须符合开展业务需要。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期或使用期1年以上,场地必须为办公场所或商业用途,不得是居民住宅。
19.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三大机构:决策机构为理(董)事会,理(董)事会人数建议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监督机构为监事或监事会,至少设立1名监事,如设立3名以上,应设监事会;执行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如研究院的院长、副院长等。法定代表人应为理(董)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详细内容可参考《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可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内查询并下载。
2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是指具体执行的机构(部门)设置,如以研究院为例,内设机构是可以是办公室、研究室、展览室等等,是按照所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运作需要设立的内部机构。
2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设置分支机构?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2.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在省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较小的人数建议为10~15人,规模较大的建议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3,。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但不能全部为兼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与专职人员应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2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证合一是指哪“三证合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个证书,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书上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全国通用。成立登记后无需再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功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功后,需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雕刻证明书》(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到当地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然后到开户行将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账户。此两项工作办好后,需带齐所有印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到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有什么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是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证书加载的登记项目需要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开办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原证书需由登记机关收缴并换发新的证书。变更备案业务是指举办者变更、出资者变更、理(董)事会成员变更、监事变更、章程变更等,属于行政服务事项,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履行程序需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不需要更换登记证书。
2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是新法人签字还是原法人签字?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除新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表为新法人签字以外,其他申请材料均为原法人签字。如原法定代表人不能签署,需在经理事会通过表决,并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8.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是否可以减少?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规定,出资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不能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据为己有,开办资金经出资者出资后不能减少。但是,开办资金可以在原有出资的基础上追加,也可以追加新的出资者,开办资金追加后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开办资金追加必须由出资者实缴货币资金,不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累积作为开办资金使用。
29.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换届章程核准表理事签字是新一届理事还是原理事?
由于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换届引起章程修订,应按照履行内部程序的情况而定。如修订章程事宜为原理事会成员决议并通过,章程核准表应为原理事会成员签字;如已经完成变更或换届选举,由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决议修订章程,应为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签字;所提交的章程核准表不能是新旧理事混签,必须为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应发挥监督作用,但不具有表决权,章程核准表中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赞成人数均指理(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含监事。
30.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是否收费?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及相关业务不收费。如有接收到任何因办理业务需要收费的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3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常见的民非单位,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非单位应具备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可见,必要的组织机构是成立民非单位的条件和前提。
【民非单位的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设立的组织机构也会不同。
【民非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可见,法人型民非单位的决策机构可以是理事会、董事会、委员会等民主管理组织。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执行机构可以是常务理事会、常委会或理事长、副理事长;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长、院长、主任等单位负责人。
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民非单位(合伙)的组织机构】合伙型民非单位的组织机构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可见,合伙型民非单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是全体合伙人会议;执行机构是一名或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机构是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者是所有合伙人。
【民非单位(个体)的组织机构】个体型民非单位是由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所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单位负责人都是个人,即举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