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办师资支持民办学校的基本政策
1、《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 条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律师解读:这一条清晰说明,只要公办老师所在学校或上级机构同意,公办学校老师是可以在民办学校兼职的,是合法的。
2、《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律师解读:《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保证”教师在民办与公办之间的流动,《条例》中使用的“保证”一词,这意味着国家对教师在公办与民办之间流动是持大力支持的态度。但是要完善管理制度,是要在制度的管理下,保证教师在公民办之间的流动合理,而不是杜绝。
3、《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2021年8月25日)
“四、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律师解读:这个文件是2021年8月25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这文件也在网上被一些标题党所利用,将文件的管辖范围扩大为所有民办教育,从而在网上流行。
这个文件也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文件,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也依据此文件出台一些违背《民办教育法》及《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的民办教育的政策。
其实此文件是有特定前提及范围的,一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所以,如果不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的学校,就不在此文件的治理范围之内;同时,即使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如果不是义务教育的学校,如幼儿园、高中、职业教育学校等也不在此文件的治理范围。
所以,此文件中提到的“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仅限于同时符和“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两个条件的学校。此文件对独立办学的民办学校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的效力大于文件,即《民办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大于《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