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修改为“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将第六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