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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发生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23-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8岁学生在学校寝室被同学乱扔的橘子砸伤眼睛

【问题】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发生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

【案情】

原告吴某(8岁)在被告学校寝室休息时,被被告朱某(7岁)乱扔的橘子砸伤眼睛,老师带吴某到校医务室治疗,10多天后通知吴某家长,后吴某留下残疾,起诉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

【裁判要点】

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的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习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义务不当,以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逾期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学校承担70%赔偿责任,朱某法定监护人承担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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