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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23-05-17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报案例2005年第7期: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教育机构应当直接向其准予毕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

裁判要点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受教育者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有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教育机构向接受教育且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是教育机构的法定职责,教育机构不直接向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以受教育者的毕业证书已经交上级主管机关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其行为构成违法。

相关法条

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基本案情

1991年原告杨宝玺报考服装技校并被录取,1994年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后毕业,但服装技校未向杨宝玺本人颁发毕业证书。2002年2月,原隶属于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服装技校划转回归第三人纺织集团管理。2004年6月2日,杨宝玺向服装技校提出补发毕业证书的要求,服装技校仅向杨宝玺出具了学历证明,未按杨宝玺的要求向其补发毕业证书。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服装技术学校颁发原告杨宝玺的毕业证书,第三人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被告服装技校作为从事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1990年5月4日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的规定,向在学校接受教育且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

现服装公司以原告杨宝玺的毕业证书已交上级主管单位为由,不向杨宝玺颁发毕业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杨宝玺依法应享有的受教育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纺织集团在服装技校1994年未向杨宝玺颁发毕业证书时,虽然不是服装技校的主管单位,但在2002年2月原隶属于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服装技校划转回归其管理后,作为服装技校主管单位应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清查服装技校的遗留问题,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由于纺织集团疏于管理,导致本案争议纠纷长期未得到解决,最终形成诉讼。为此,纺织集团应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纺织集团应积极通过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下属的服装技校办理毕业证书,以切实维护杨宝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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