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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宗旨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立足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该法第1条规定:“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健康发展”即指不仅要促进民办教育大力发展而且要有序发展,不仅要注意教育规模的扩大而且要注意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除了切实保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还强调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从而也体现了该法是要积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宗旨。

二、立法意义

(一)把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引入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法制化轨道。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及实施,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轨道进行,一切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有关责任人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的一切与法律相抵触的政策法规也都是违法的,从而会导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另外,民办教育举办者也必须依法经营管理民办学校,否则其行为也是违法的,从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解决了民办教育的营利与合理回报之争,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它不仅极大地调动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吸引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教育事业领域,从而进一步解决办学经费短缺的现实,而且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有利于教育事业经济效益的优化,可以直接带动教育事业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另外,它还将更为有效地把竞争机制引入教育事业领域,促使公办学校越来越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我国整个教育体制的变革。

(三)规范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能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来说,其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督与服务两个方面,也就是行使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以及督导等职能。同时通过全方位的服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为民办学校创造宽松的教育环境和良好教学氛围,进而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民办学校良性发展。

三、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十章六十七条。以下对其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民办教育的性质

总则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类人才”。这是对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属性、宗旨地位和作用的明确界定,从法律上澄清了过去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看法,为民办教育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设立民办学校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申请筹设(如第13条的规定),为办学作准备,待办学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正式设立(如第15条的规定)。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

(三)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共8条,其中7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组织,即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及其职能规定、学校校长的规定、管理与监督机构的规定等)。之所以将民办学校的组织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是基于对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

(四)民办学校教师与学生待遇

本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该法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也要有教师资格证,同时,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3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都应该是与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

(五)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六)管理与监督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管理与监督问题,目的是建立一种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约束机制。本章共五条,其中四条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包括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处理受教育者及其亲属的申诉),一条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七)变更与终止

1、民办学校的变更

所谓民办学校的变更是指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等发生改变,或者出现分立、合并等情况。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八章对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进行了规范,既有利于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2、民办学校的终止

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地愈演愈烈,强者胜出弱者退,因种种情况,一些民办学校被迫终止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八章对涉及民办教育终止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有利于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避免因学校终止而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作者:蒋道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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