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举办者变更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是不是说法不同但意思等同?如果是意思等同,那《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是不是既可以表示同意变更举办者,也可以表示同意变更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如果意思不同,前者要明确表示“同意变更举办者”;后者,即当民办学校还要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时,学校决策机构是不是还要就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另做出决议?(留言时间:2021-1-10)
答复: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发起举办民办学校或者依法经审批获得相应资格的主体,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依法依章程享有举办者权利,履行举办者义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是对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规定,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无关。《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规定得相对比较灵活,可以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一般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如需变更,由学校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并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