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课是否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那么直播课是否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明确,教育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其中,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据此,提供成人教培直播课的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