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教育常识

民办学校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举办者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学校负责人”:是指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第六条第3项〕

“民办学校董事长”: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版、2013年版第二十条,2018年版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版、2013年版第二十二条,2018年版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是指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第二条第4项〕

可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担任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学校举办者,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担任,变更学校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也并非当然等同于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