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负责人”:是指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第六条第3项〕
“民办学校董事长”: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版、2013年版第二十条,2018年版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版、2013年版第二十二条,2018年版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是指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第二条第4项〕
可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担任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学校举办者,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担任,变更学校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也并非当然等同于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