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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来源:| 作者:|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表现为,国家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一是业务培训方面的同等权利。业务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教师法等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作为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职务聘任方面的同等权利。依据教师法等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对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提高学校办学的自主性,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及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等,具有重要意义。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应当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一样,享有同校方平等签订聘任合同等职务聘任方面的权利。

三是教龄和工龄计算方面的同等权利。教职工的教龄和工龄计算既是评定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享受各种津贴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职务评定和津贴享受都与教龄和工龄有重要联系。根据本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教龄和工龄计算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在民办学校的教学年限、工作年限与在公办学校的年限同等计算,这对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从事民办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表彰奖励方面的同等权利。对教职工实施表彰奖励是鼓励先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依据教育法第13条、第29条等的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实行教师奖励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教师法第33条、第34条等对教师奖励制度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此外,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也对教师奖励制度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上述法律中规定的表彰奖励对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同样适用。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表彰奖励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五是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同等权利。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繁荣和发展,教职工参与社会活动日益频繁活跃,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日益广泛深入。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学校教职工有权依法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等。根据本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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