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依法管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只有建立财务会计帐簿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这对于保障民办学校的正常办学活动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学校获得社会公信力的主要因素。目前,一些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做假账等混乱现象,其主要原因就是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会计制度混乱、内部监督机制欠缺。民办学校要想在竞争中求发展,就必须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依法筹措资金、使用资金和分配收益。因此,为了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行为,本条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本条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单位的整个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单位管理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定期提供单位财务信息而形成的制度。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是编制和提供单位财务经营信息。我国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因此,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是民办学校的法定义务。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后,两类民办学校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于2012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清算等基本财务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服务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因此,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订)对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作了详细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十分复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举办者的投入;二是国家直接或者间接的投入;三是社会捐赠;四是受教育者缴纳的各种费用。如何使用好、管理好这些资产,直接关系到民办学校的发展,关系到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制度十分重要,民办学校应严格依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学校的资产管理制度。
三、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是指记载和反映所在企事业单位财产状况和营业状况的各种帐簿、文书的总称。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帐簿,对不依法设置的,会计法、公司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2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以外另立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