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做出笔录,留存必要的证据;
三、当场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复核,并记入笔录;
四、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经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