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83号)
当事人:苍南县昂乐少儿托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L65JA9R,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823-829号,法定代表人:郑守慧,性别:女,身份证号:330327**********2X,出生年月:1989年6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甘溪村215号,联系电话:135*****036。
2021年12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实施了违反国家教育法或民办教育促进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823号-833号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违规设立培训机构。当事人于2021年6月26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项目英语三期,并收费2780元,另查明,当事人已退还所收费用278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办学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违规办学的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2-028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25日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823号-833号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违规设立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已在限期内停止违规办学,并已退还所收费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教育类第1项“违反国家教育法或民办教育促进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谢尚宝
联系电话:0577-599-----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综合执法大楼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