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具备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发放的准予办学的许可,在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后,学校想延续办学行为,应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考察后确定是否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2.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一览表
3.有效的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4.经备案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已提交过无修改的学校不需要再提交)
5.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已提交过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学校不需要再提交)
二、需要说明的事项
1.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是经市教委备案的人员。
2.办学许可证各项信息(如地址、举办者、校长等)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学校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发生变化,应先依法办理相关事项变更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
3.学校须通过年检方能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
4.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名的通知》(京教民[2013]2号)要求,名称仍不规范的学校应按照相关要求变更名称后,方能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