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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关于民办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

日期:2023-11-20 来源:| 作者:|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释义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

学业证书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学业证书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一般分为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类。(1)学历证书是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反映其学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可以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或者修满学分,准予毕业者,发给毕业证书。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的,发给结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发生中途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学历证书按层次、类别和修业年限,可以分为小学学历、初中学历、高中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等。(2)非学历证书主要是指“进修证明书”“学习证明书”等。如1993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普通高等学校未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我国对学业证书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非学历类证书,一般学校都有权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习情况签发。民办学校对接受各种文化补习、辅导、进修、培训的受教育者,都可以根据情况发给结业证或者培训证书,并注明学习期限、课程和考试成绩;对接受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了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并注明培训的专业技能和考核结果。对于学历类证书,特别是表明学历的毕业证书,管理比较严格。只有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了相应资格的学校,才能签发毕业证书。学校要取得这一资格,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别、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审查,达到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时授予其相应层次、类别的学业证书发放权。

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多种职业资格制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如果要取得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批准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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