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校长职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民办学校校长的6项职权,其中第6项是兜底条款。民办学校校长的6项职权如下:
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学校决策机构与校长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校长的第一项职责就是制定各种措施和办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组织实施决策机构通过的决定。对于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发展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校长要根据办学宗旨、现有条件和发展目标,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校长主持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同时又要便于操作。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包括教师在内的学校工作人员是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资源,校长有权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以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校长应当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学校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培训进修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的政治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教师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同时应注重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学校章程和决策机构规定或者授权的其他工作等。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报名注册、纪律和考勤、休学和复学、转学、退学等的管理。
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该规定是兜底条款。如果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依法授予民办学校校长其他职权,校长就有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