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方针和发展规划的规定。
一、关于民办教育的性质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担负着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经济领域,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解放思想,正确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认定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样,在教育领域里,我们摆脱了关于民办教育是姓 “资”还是姓 “社”的争论,肯定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国家财力有限,而受教育的人口众多,教育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突出。发展教育事业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加大投入,还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在我国,不论是贫困地区还是发达地区,单一的公办学校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近年来,民办教育的兴起与发展,客观上从不同层面弥补了公办学校的不足,扩大了教育规模,加快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将民办教育定位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表明国家将长期实行公办与民办并举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
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组成部分。公益事业通常是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业,其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和个人,即受益人不是某个特定的个人,也不是某个特定的团体。我国《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教育事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事业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事业与公益性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常来说,在公益事业领域从事活动的组织,要求其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这也并不等于说在公益事业领域里活动的组织,就是公益性组织,它还必须以非营利为前提,需要根据该组织的章程来确定。因为从事上述领域的某些活动,可以是公益性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组织。如在卫生领域里,我国将卫生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机构,并根据两类不同医疗机构的性质,给予不同的政策。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要求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公益事业的原则来开展活动,但也不能就此认定所有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自然就是公益性组织,它还应当符合公益性组织的标准。
二、关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
早在1993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规定,“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首次确定了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的十六字方针。后来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将这一方针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这次又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一方针。这体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一贯政策。这一方针既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政策,也是制定本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本法全篇都贯彻和体现了这一方针。本法开宗明义,名称上凸显鼓励和支持,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都没有“促进”二字,在民办教育立法的名称中加上“促进”,就是鼓励和支持方针的一种宣示。本法还专章规定了扶持和奖励措施,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用地优惠、合理回报以及国家的支持等作了具体规定,这必将极大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实行鼓励和支持,一方面是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偏小,同世界上一些教育发达国家私立教育所占比重相比有很大差距,如美国、英国等国,私立教育占有半壁江山,需要国家的支持和扶持;另一方面民办教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采取措施促进。同时,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还必须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本法规定民办学校要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各种活动规范和原则,有利于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学校。
三、关于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对未来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部署和安排。它的对象一般是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可以是一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种,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教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应当纳入规划。民办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民办教育的有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担负起领导和规划的责任。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民办教育和政府办学,引导民办教育和政府办学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