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是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的主要来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对于不按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经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按本法第71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情节严重,即不及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绝、拖延执行同级政府限期核拨的要求等情况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手、参预的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这种违法行为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私分或归个人所有等。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贪污罪。对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者上述部门、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1)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认定和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行政处分时,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3)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