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
上述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如无理取闹调戏女学生、向学生索要钱物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个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法分子,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2)情节较重,致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破坏,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上述行为是指偷盗、抢夺或哄抢、毁损学校房屋、设备、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使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地丧失。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系故意毁坏财物罪。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前(1)所述。
(3)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偷盗、抢夺或哄抢、勒索学校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学校房屋和设备,占用学校的房屋、场地。这种行为轻者扰乱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重者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它的实质是民事侵权,在性质上,不仅违反了《教育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多重违法性。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人,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处理:(1)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对单位侵占校舍、场地及设备的直接责任者以及其他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设备或赔偿造成的损失。(3)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视情节不同,由人民法院分别依照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罪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