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是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应当依法返还而不予返还的,也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74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是对学校财产的一种变相的非法剥夺。
实施上述行为的部门、社会组织,主要有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委员会、爱卫会等。对这一违法行为,分别不同主体,予以以下处理:(1)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违法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