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教育地方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的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
这里涉及中央和地方在教育领域的事权划分。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同时,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要保持国家的快速和稳定的发展,必须使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符合各地的具体情况,赋予地方相当的自主权。因此,在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就教育而言,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这样一个分工,地方人民政府在教育管理和发展上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解决教育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厅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主管机关,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其中包括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地方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分工,与其中央部门的职责分工基本相同,但侧重于具体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关于审批权限的分工,本法明确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有利于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