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教育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自然是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就是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在整体上进行全盘计划和安排,包括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层次结构、各层次间的比例、专业布局、重点发展方向等。“协调管理”,就是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政策措施和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广泛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首先是政策上的协调,使各有关方面的政策协调一致,以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其次是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管理”,就是要管好大政方针,通过拟定民办教育发展和改革方针、制定政策和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等,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具体来说,教育部在民办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制定全国民办教育的总体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订全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订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有关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协调管理民办的各级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民办教育体制的改革,指导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建设;统筹规划并指导民办学校的教师工作;指导民办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等。
除了教育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工作也负有一定的职责,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例如,根据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又如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全国民办教育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工作。此外,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税务优惠涉及国务院财税行政部门的职责,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涉及国务院土地行政部门的职责,等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