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政策法规 >> 法规释义

关于民办教育的性质、发展方针,以及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10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教育的性质、发展方针,以及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是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事业,具有公益性。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也属于公益性事业。本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原则,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此外,2015年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删除了两部法律中有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如何认识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教育事业公益性之间的关系?应该说,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并不意味着否认教育事业的公益性。第一,教育事业本身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事业,是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性事业。第二,公益性事业也可以由一部分营利性组织承担,如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都属于公益性事业,但不排斥有部分营利性企业参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从事教育活动的企业,作为企业,必然要营利,但其从事的教育活动本身具有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与教育机构本身是否为营利性组织没有必然联系。第三,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益补充,可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其存在不会影响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质。第四,通过依法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可以确保其以公益性为主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以及要求终止等都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等等。这些规定可以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所以本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本款中关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本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对举办民办教育的方针: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一是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有利于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因此,国家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在具体的鼓励、扶持政策上,主要是依法保障民办学校、老师、学生与公办学校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本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各种扶持制度,通过财政、税收、土地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民办教育予以扶持。此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并适应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改革的需要,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种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扶持制度,以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的扶持措施包括:(1)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2)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3)在用地政策方面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二是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对民办教育,国家除了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外,还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以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此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通过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明确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扶持措施,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打击侵占学校财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从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实现对民办教育进行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广大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通过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民办教育工作,明确民办教育的发展目标、工作原则和措施制度等,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个总的遵循。这里的“各级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