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理论观点 >> 研究交流

以法为据推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3-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徐涵,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辽宁省职业教育研究院首席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公布实施以来,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面临新形势,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破解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历时14年,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改革需求,对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的首次大修,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重新确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明确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就明确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构成,并为本科层次以上职业教育预留了空间。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培养本科层次职业人才”“支持定位于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本科高等学校实行综合改革,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在这一政策支持下,各地开展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为应用技术类高校尤其是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试点试验,但效果并不显著。2019年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再次强调“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并通过合并、升格等方式先后成立了32所职业本科院校,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尽管国家大力支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但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合法性地位质疑声不断。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为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确立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这表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主要由三大主体实施:一是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即职业本科院校。这就要求在办好现有的32所职业本科院校的同时,各省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高层次技术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本区域内的高等教育资源,通过升格、合并、转型等方式举办职业本科院校。二是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职业本科教育专业,各省要通过支持政策引导地方本科院校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针对高端产业与产业高端设置相关专业。三是符合条件的部分高水平高职院校的高水平专业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这就要求各省在现有“双高”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深化产教融合等措施,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升级的高水平专业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三、规范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办学要求

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第四条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是针对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适用于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由于发展时间短,缺乏相应的办学规范。职业教育法关于实施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为规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提供了基本依据。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专业目录是人才培养的分类目录,是学校招生、教学、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协调社会资源配置、提升人才培养效率和质量上发挥重要的功能。但是,并不是所有专业都适合开展职业本科教育。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首先是因为产业升级对技术技能人才能力素质要求的高移,而不仅仅是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到底何种专业适合开展职业本科教育,应主要依据产业升级需求而定。这一方面要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研究力量,在研究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定期修订完善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另一方面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根据国家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结合本区域产业升级对高层次技术人才的需求情况,制定体现省域特色的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引导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职业本科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教学标准是规定专业所面向的工作岗位(群)的职业能力要求、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师资、教学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规范性文件,是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才培养质量。这就要求:一方面,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共同研究制定国家职业本科专业教学标准,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供基本准绳;另一方面,职业本科教育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国家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制订满足区域需求、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为院校人才培养提供具体的标准和依据。三是建立校企合作、“双主体”育人模式。校企合作、“双主体”育人是职业教育各层次人才培养的典型特征,这是由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决定的,也是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职业本科教育的实施主体要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育人。可以通过“引企入校”“引校驻企”以及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支持引导企业参与本科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邀请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订,将企业的需求融入专业教学标准;鼓励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教材,将企业的典型工作任务转化为学习性任务,加强教材内容与工作世界的联系等。

四、确立了评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质量的基本方向

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这是对评估各级职业学校办学质量提出的总体要求,为建立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及办法指明了方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不能用衡量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指标评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否则只能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引向与普通高等教育同质化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利益相关方构成的研究团队,研发职业本科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以及职业本科教育专业评估标准,用评价标准推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同时,将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和高水平高职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引导普通高等学校和高水平高职院校利用自身优势举办高水平职业本科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技术人才的需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