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晔,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教师研究院院长,教授)
新职业教育法是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进行修订的,站位高、立意新、谋划深、着眼实,时代性强。它是一部振奋人心、凝聚力量的法律,开启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格局。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是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科学的,与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相比,在继承原有特色的基础上,在多个方面有重大创新或突破。
一是特色更加鲜明。长期以来,职业教育被认为是“低层次教育”或“断头教育”。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从教育的一个层次确立为一种教育类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对于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地位、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完善职业教育支撑体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育人要求更高。新职业教育法首先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为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为此,在育人过程中必须做到“七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三是体系更加完善。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是在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的背景下出台的,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大规模扩招,高等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本专科教育结构得以优化;2014年国家提出探索本科职业教育,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本科及以上教育结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颁布以来,职业教育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巩固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重点发展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高层次职业教育。基于一系列党和国家重要政策实践经验,新职业教育法要求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努力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是主体更加多样。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除了政府办学外,重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同时,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此外,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可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五是体制更加完善。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教育法律重在调节教育外部的关系。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是整个职业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职业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新职业教育法在总结多年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同时,在以往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更好地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和政策。
六是服务面向更加宽广。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根据社会需求,在办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基础上关注特殊群体和特殊地区的职业教育。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职业学校面向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进行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等,提供实践教育场所等。
七是育训结合更加紧密。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可取得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和培训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体化的体系结构。
八是职责更加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和受教育者的责权利更加明确。在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明确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专业目录制定、教育教学标准、教材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举办骨干和示范性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等;企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独立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明确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九是升学就业更加公平。新职业教育法指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采取有效形式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政府应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十是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新职业教育法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违反本法;对企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或在学生实习中违反本法等,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