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报》
历经26年,《职业教育法》大修完成。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既在类型定位、培养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浓墨重彩,同时也给政府、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和相关社会力量等一切职业教育管理者、举办者、参与者、研究者和关心者留下了一些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创新的空间。
浓墨重彩,擘画新时代职业教育新蓝图
一是强调类型特色,坚定发展定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类型特征突出,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法律形式明确其教育类型的地位,是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肯定,是对职业教育身份的法律认同,是对未来更多接受职业教育学生的巨大鼓舞和积极引导。
二是强调职普协调,回应教育需求。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一直是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职业教育法》提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一,可以一省一策,也可以一市一策、一县一策。
三是强调体系建设,构筑更高平台。《职业教育法》“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的表述,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预留了更大空间和更高平台。以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法》确定了方向、勾画了愿景。
四是强调学分银行,促进职普融通。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互认、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机制有了法律依据,这样可以更加拉近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是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走向融通的重要一步。
五是强调产教融合,服务产业需求。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成为被法律认可的国家意志,需要坚定不移地开展下去。要破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两张皮”现象,产教融合发展是不二选择。
六是强调考招制度,坚持类型培养。《职业教育法》提出“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这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制度保证。使有接受更高层次学校教育需求的中职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可以在各自体系中通过科学考核实现愿望,既是对不同类型人才选拔培养的制度创新,更体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
七是强调师资建设,抓住发展关键。国家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教师资,缓解职业学校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希望技能大师、能工巧匠等高技能人才以多种方式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来。法律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以法强师,抓住了根本,抓到了关键。
八是强调实习实训,规范培养过程。《职业教育法》规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近年来,有职业学校违规安排学生实习,严重损害了职业教育声誉和职业学校形象。以法律形式规范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既是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的规范,也是对学校和相关企业的行为约束,让正常的实习实训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九是强调国际交流,鼓励成果互认。《职业教育法》以专门条款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鲁班工坊”“中文+职业教育”等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讲述着职业教育的中国故事、传播着职业教育的中国标准。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各国互相学习借鉴,平等开展深度合作,探索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机制等,《职业教育法》给予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
十是强调协调机制,提高办学效率。《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这一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在法律的引领下,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政府的统筹力、整合力、执行力、督查力高效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惜文留白,期待众智众力探索实践再开新局
一是混合所有制如何推进,实践探索还处于深水区。《职业教育法》在多个地方鼓励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但没有提及“混合所有制”举办职业教育。试办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是国务院“职教20条”提出并鼓励各地各职业学校试点的新型校企合作方式,目前只有少数省份制定了鼓励政策,很多职业院校囿于政策缺位不敢尝试。
二是1+X证书制度如何实施,部门配合还是一头热。目前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正在各职业院校迅速展开。如何有效避免职业学校与某一企业合作开发的证书在其他同类企业中不被认可的现象,大家期待相关部门能通过职业教育协调机制明确主责单位,确定协同部门,完善相关政策,以便高效推动、顺畅运行。
三是“双师型”教师如何认定,政策探索地方已先行。“双师型”教师认定,已有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但《职业教育法》中未涉及。希望教育部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的认定办法或意见,从而避免各地因认定标准不一造成“双师型”教师数量统计误差,有效促进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
四是专科学生学位如何授予,回应需求学校已试点。《职业教育法》提出:“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该条法律内容只针对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学生,而高职专科层次学生则无缘该条法律带来的“红利”。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四级学位制度,比我们多一个专科层次学位。在2014年湖北某高职学校试点授予优秀高职毕业生“工士”学位后,全国各地有多所高职院校向毕业生授予“副学士”学位。
五是综合高中如何建设,政策制度应有大突破。《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既然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那么普通高中能不能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目前已有许多中职学校在走“综合高中”的路子,那么普通高中能否开办职业教育专业班进行双向探索?在“培养多样化人才”的背景下,如何建设综合高中可能会成为新的教育关注点。(湖北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院长、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李梦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