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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的规定

日期:2018-08-11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2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的规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不同于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前者要求更高,在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文件,即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筹设批准书是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的申请,颁发的允许申请人开展民办学校筹设活动的书面文件。筹设情况报告是指举办者自批准筹设以来,筹设民办学校的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各项设施、设备的建设和配备情况,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教学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情况等。筹设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筹设的进展,表明筹设工作已达到或已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要求。

2.学校的组织,包括学校章程和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学校章程是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规章制定的,依法自主办学的自律性文件。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形式和特色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不同学校章程的具体内容会有一定区别。在各类学校的章程中,民办高等学校的章程内容比较全面,可以作为典型代表予以了解、认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是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名称应当真实地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类型和设置的学科类别等内容。关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问题,教育行政部门曾有过明确的批复,名称可以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实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其名称应确切表示所在行政区域,冠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学校所在地、市的名称;一般不要使用和恢复解放以前的旧校名。对学校地址的表述应当清楚、准确,说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包括市区(县)街道和门牌号码。二是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宗旨是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教育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三是办学规模。四是学科门类的设置,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应按国家确定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等十一个门类的名称确定。同时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目录确定各学科开设的专业名称。五是教育形式,涉及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高校,还是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全日制,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六是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程序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七是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财务制度包括经费的开支范围、项目、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经费的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及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等。八是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民办高校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举办者是否对投入学校的资产主张产权、是否要求回报。九是章程的修改程序,一般由学校的权力机构2/3的多数通过。十是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

关于首届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本法没有规定,一般应由举办人召开成立会议,推选产生。本法规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3.资产证明。学校的资产应是学校实际拥有的资产,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件予以证明,这和筹设阶段仅仅要求提供资产来源的证明文件不同,要求进了一步。因为这时学校已经筹设了一段时间或马上将要成立,学校需要以一定的资产为基础发展,因此这时要求学校实际拥有资产。

4.校长、教师等的资格证明。我国对校长的任职条件作了规定,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拟任校长的年龄、学历、资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管理能力以及身体健康情况等。我国对教师和财会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如《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因此,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教师和财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或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提供材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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