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政策法规 >> 法规释义

关于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供材料的规定

日期:2018-08-11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9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供材料的规定。

本法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确立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程序,即可以经过筹设后正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筹设并不是必经的程序,可以由举办者根据自身的条件、情况自主选择。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所提供的材料为筹设和正式申请设立提供材料的综合。即:(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条件具备,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举办申请者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直接运用这一程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