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正式审批时限的规定。
一、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
正式审批时限的规定,和规定筹设审批时限的目的一样,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便于申请人安排工作。由于对正式审批要求比较高,审查内容比较多,程序比较复杂,要求更严格、更细致,因此审批时限规定得长一些。通常的审批时限是3个月,相比而言,审批设立高等学校的工作量更大,如《高等教育法》规定,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因此在时限上有所放宽,可以在受理之后6个月内作出决定。举办人在正式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时限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计划。如拟在秋季开学的学校,最好在此以前3个月提出申请;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则最好在此6个月以前提出申请,同时还要把办理登记的时限考虑在内,以保证在正式开学时,学校的各项手续合法,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依据
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应以举办者的资格条件、民办学校应具备的条件、设置标准和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为依据,进行审查。其核心是设置标准。关于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1993年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曾专门印发了文件,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要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级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有一支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3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要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5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10平方米/每生,理工农医类学校16平方米/每生。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自行筹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但必须签订有效的合同。
同时,办学目的和宗旨是否正确,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审查内容的重要方面。《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所谓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我国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一要求是教育公共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民办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坚持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具体来说,首先,要求按照公益性原则举办民办学校;其次,要求举办民办学校以及实施教育活动,对国家、人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第三,要求教育活动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监督。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审批,引导、调控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兴办国家办学之所缺,补国家办学之不足,服务、服从于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避免滥设或者低水平重复设置教育机构,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
三、审批应当客观公正
审批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客观公正,严格坚持标准。既不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又不能故意为难申请人,提高批准条件。审批机关应当健全审批程序,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作出规定。对设立民办学校申请的审查,是一种实质性审查,除了根据书面材料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外,还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需要实地考查学校设施、设备和校舍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应当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对于审批民办学校,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本法没有规定。对于一些影响比较大的设立申请,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审批决定作出之后,应当书面送达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