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理事会、董事会作为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行使民办学校的决策权,具体包括:
1.聘任校长。举办一所高质量的学校,必须选聘一个好的校长。聘任校长的决定权属于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学校聘任校长,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结合本校宗旨、办学水平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聘任标准和条件。为了开阔视野,多渠道选聘优秀人才,打破封闭式的聘任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法。现在有一些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局限于特定的范围内,如同事、朋友和亲属等,限制了优秀人才的发现,不利于民办学校自身的发展。对于各方面推荐的人选,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认真考察、深入了解,必要时可由候选人进行任职答辩,阐明工作设想和具体方法,做到好中选优。人选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正式聘任。聘任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校长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范围。校长未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可以提前解聘。校长在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稳定,对于校长的解聘应当十分慎重。
2.修改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学校章程制定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的发展适时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但修改章程应比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的要求要高,如要求2/3的多数,而不是半数通过。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权力机构,确立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很广,包括经费开支、使用和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各个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工作职责,考勤考核和奖惩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从本校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管理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且有利于激发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民办学校发展起步较晚,一方面现存的办学经验不多,办学条件差,困难多;另一方面与公办学校相比,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规模小、包袱轻。两方面都要求民办学校发挥创造性,克服困难,发挥优势,走出办学新路子,事实上现有一批民办学校进行了成功实践。因此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时,应当树立创新意识,实现教学和管理上的制度创新。
3.制定规划和计划。学校发展规划是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学校发展的安排和考虑。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标,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来人才市场的需求,着眼于特色和特点,力争在未来办学竞争中取胜。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社会全面进步,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教育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育需求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趋势。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未来一段时间,将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大好时机。民办学校应当抓住机遇,确定发展目标和思路,制定好发展规划。结合发展规划,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还要批准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使工作做到计划性、准确性,使教学和管理工作有条不紊。
4.筹措经费。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行筹措,因此,筹措办学经费是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根据办学成本拟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公示。二是自筹经费。要发挥各位理事或董事的优势,争取社会各方面不同形式的支持,通过向社会募捐等多渠道筹集经费。在广开财源的同时,还应节流,对各项开支精打细算,保证支出重点,确保教育教学活动。为保证办学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要根据校长提出的方案,审核决定学校的经费预算和决算。即根据收支情况对办学经费的年度开支总额作出全面安排,并对上一年度办学经费的实际支出进行全面审核,以保障学校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这是决策机构的又一项重要职权。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有限,应当努力提高各项费用的使用效率。做到定编定人定责,提高工作效率,绝不能像有的公办学校一样,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工资标准也要体现激励机制,要把教学管理水平和报酬、个人贡献和待遇结合起来,绝不能干好干坏一个样。民办学校发展有诸多困难,克服这些困难必须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办学过程中,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教育资源还会不断进行重组,出现学校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情况,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要从学生、学校和社会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慎重决定。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的终止有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自行要求终止的;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后两种情况都是因为外在因素而终止,不以学校的意愿而转移。第一种是学校主动要求终止的,因而需先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决定。另外,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也需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决定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办学规模的扩大、校舍的建设、大型教学设备的购置等。另外还有章程规定应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其他没有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民办学校,其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的职权执行。虽然这类决策机构在名称上和组成上存有一定差别,但在性质上都是相同的,不影响其行使上述相同或相似的职权。决策机构行使职权的程序,应当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通过决策机构的会议进行讨论,多数通过,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个人无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