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教职工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在与教职工关系上,通过聘任合同确立聘任关系,依聘任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教职工的工作时限、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作出规定。因此,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具有更为特别的意义。一方面通过这些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增强自律能力。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它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在教育领域里,同样应贯彻这项原则。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现在,大多数高校、中小学校都建立了教代会制度,其中高等学校的教代会制度比较完善。1985年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该条例规定: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该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他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民办学校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民办学校教职工有权组建工会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规定,积极支持教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同时,校方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优势,在教职工的聘任、福利待遇以及教职工与民办学校纠纷处理等方面,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民办学校工会组织也应积极开展工作,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教职工与民办学校的纠纷,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搞好教育教学。
在民办学校的监督制约机制中,还有两种形式,一是“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来自教职工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职能是监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评议办学质量和水平。一是学生家长委员会,由受教育者父母或者监护人推选产生,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这两种形式,法律都未作规定。目前有的民办学校设置了这种机制,可以进一步实践,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