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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法律地位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79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法律地位的规定。

《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教师的法律地位包括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教师管理制度。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包括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教育者管理制度。本法在总则中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教师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本法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系统规定,因此,《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关于教师、与受教育者法律地位的规定,就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一、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理解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需要从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

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教师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33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对教师的权利作出详细规定的是《教师法》。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在其他法律中又得到进一步的保障。比如,《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义务教育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根据本法第2条以及本条的规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有关教师权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此外,本法第30条、第31条还针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实际情况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2.民办学校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权利,还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育法》第32条的规定,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那么,教师有哪些法律义务呢?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法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法》有关教师法律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办学校的教师,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

3.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制度是维护教师权利,同时也是落实教师义务的重要保障。国家除了依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外,还依法建立起教师管理制度。《教育法》对教师管理制度作出了基本的规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教育法》规定的基础上,《教师法》则对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教师的考核、待遇、奖励以及法律责任等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

在《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础上,《高等教育法》则对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等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义务教育法》则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义务教育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的教师管理制度也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此外,本法第28条、第29条还针对民办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制度作出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是: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包括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管理制度等内容:

1.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或者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教育法》规定的基础上,《高等教育法》进一步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具体制度以及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则针对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的特殊情况规定了适龄儿童以及接受职业教育者的特殊权利。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也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此外,本法第32条、第33条还针对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特殊情况,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2.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义务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在《教育法》规定的基础上,《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有关受教育者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

3.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管理制度

受教育者管理制度是维护受教育者权利,同时也是落实受教育者义务的重要保障。国家除了依法赋予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依法建立起受教育者管理制度。《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以及教育督导制度。《教育法》第28条还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国家《学位条例》则专门对受教育者的学位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教育法》以及《学位条例》等法律有关受教育者管理的制度,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针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对学生学籍管理不够重视和健全的实际情况,本法第32条还专门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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