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督的规定。
由于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少民办学校为了招揽生源,在各类媒体上打出虚假广告,在招生简章中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学历学位的发放以及毕业分配等问题进行虚假介绍。有的民办学校甚至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在社会上到处活动,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受教育者。虚假广告和虚假招生简章问题的存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损害了民办学校的声誉,侵害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影响和阻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办学校发展中的这一现实情况,有必要加强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而从源头上治理上述违法现象,保障民办学校诚实招生、健康办学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与监督。所以,本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各类广告,在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之前,必须报有关审批机关备案。有关审批机关是指审查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机关,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由有关审批机关备案的基本目的是,贯彻谁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为什么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交由审批机关备案而不是批准呢?这主要是防止有关审批机关干预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具有独立的招生自主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意即备份在案,随时可查,而不是须经审批机关事先批准同意,民办学校才可以开始招生。备份在案,一旦发现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有关审批机关即可随即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