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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支持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29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支持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财政上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用途有两种:一是政府从财政拨付一定的资金给需要资助的民办学校,帮助民办学校改善教学条件,添置教学设备,培训教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等。二是政府对民办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教育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中华民族有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对于那些在教育事业中无私奉献以及在教育上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和教师,一方面政府和社会给予他们荣誉,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他们予以表彰和嘉奖。这里“有突出贡献”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较多的;二是在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的;三是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高或教学富有特色,在提高素质教育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等等。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办理完善,成绩优良,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对学校董事会、校长或有关人员予以奖励:1.董事会组织健全,恪尽职责,促进校务发展有积极贡献者。2.董事会确能宽筹经费,对学校基金之管理具有成效者。3.董事会对教师及职员待遇、退休、抚恤、保险与福利等事项,确立健全制度,具有成绩者。4.学校配合国家发展需要充实或更新教育设施或实验研究有成就者。5.学校校务行政具有显著绩效者。7.校长才能卓越,治校有方,恪遵国策,推行政令,发展校务,著有成绩者。8.老师热心教学,改进教法或从事学术研究,具有创见或发明者。9.老师及职员具有专业精神,久于其职,有卓越表现者。10.老师及职员对学生爱护、辅导或济助,有特殊事迹者。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后,应对专项资金予以妥善管理,不应挤占或挪用。民办学校对政府的资助也应妥善使用,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政府对民办学校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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