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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2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规定。

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学校的数量将大为增多,由政府承担起对民办学校的全部管理和服务,既不必要,也力不从心。而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需要政府逐步退出对民办学校的直接和具体的管理,政府的许多职能需要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起来。所以,本条的规定反映了国家改革的方向,明确提出国家要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本条的规定也是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总结。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在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了一批教育中介组织,并推动教育中介组织参与教育事务决策和管理,直接为教育事业提供服务。教育中介组织在开展教育政策研究、教育情况分析、教育咨询、教育评估、审议学校创办和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经验。而全国许多地方的民办学校,都自发组织了地方性的民办教育协会,全国还组织了民办学校联谊会,这些民办教育方面的中介组织在加强民办学校与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引导民办学校办学规范化,为民办学校提供信息化服务,促进民办教育立法,开展民办教育研究和国际交流,表彰民办教育先进,交流和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起到了好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中总结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服务的经验,将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于民办学校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就十分必要。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服务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急需规范的问题。比如,社会中介组织的体系还很不健全,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很不规范,其服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还不够。个别社会中介组织见利忘义、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和败坏了中介组织的社会信誉。所以,本条规定的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不仅意味着国家对社会中介组织实行支持和鼓励,实际也包含着国家有责任保证社会中介组织沿着健康的方向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包含着国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上述民办学校协会或者联谊会等组织外,为民办学校在经济领域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中介组织有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在教育教学领域有教育教学评估机构;在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维护领域有教师协会、学生家长协会、学校评议会等;在教育决策领域有教育咨询机构、教育研究机构等;在民办学校的招生和后勤服务中,也还需要各级各类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所以,总体看来,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前景非常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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