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定。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予以大力扶持,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我们国家的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不仅在经济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教育方面同样存在着这种差距。经济的落后制约教育的投入,反过来低水平的教育和人才的缺乏又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目前,在个别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九年制义务教育还得不到普及。利用民间的资金和力量,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是促进这些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一种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民办学校大多首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出现,事实上,民办教育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也是大有所为的。因为国家办教育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此前教育历来是由民间承担的,民办教育实际上是教育最原初的存在形式。另一个因素是,贫困地区的资金较为紧张,需要大力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到教育领域。各级政府和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更新观念,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一方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士向贫困地区进行捐赠。只要募捐行为是透明、合法和规范的,在经济较为富裕地区的人们是有爱心帮助落后地区的教育事业的。目前我国的希望工程在这方面就做得较为成功。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本地区的人投资兴办学校,尤其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这对于迅速提高就学率,提高教育水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应允许这些地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