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含义和种类
本条至第56条是对民办学校变更的规定。民办学校作为法人,其变更依照法人变更的有关规则。所谓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法人变更的类型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企业法人兼并或事业单位合并多属于这种形式。吸收合并的特殊形式为一个法人分成若干部门并入其他法人之中,吸收已消灭的法人的,不是一个法人,而是几个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二、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程序
法人的变更,是为了适应内外部情况的变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和合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办学宗旨。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首先要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这样的重大事项,应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当先进行财务清算。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还须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得分立、合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还须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根据本条规定,审批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如果申请、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6个月内。审批机关认为分立、合并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民办学校对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