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的规定。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是对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存有剩余财产,还涉及分配的问题。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清算方式有三种。一是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二是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关于清算组织的组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的《破产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对此作出了规定。为保证清算程序的公平、公正,在民办学校进行清算时,应当参照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