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被告某乡镇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某天中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吃过午饭后在学校教学楼一楼玩耍,被告王某与原告杨某交谈时,不慎致使自制弹射装置(使用皮筋弹射圆珠笔芯)击发,将原告杨某的右眼扎伤。原告杨某受伤后被送回家,由监护人送往商城县人民医院急救,因伤情严重,于当日被送往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杨某伤情经诊断为眼球破裂伤。虽经治疗,但原告杨某右眼视力极差,仍需继续治疗。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及被告王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王某在被告某小学学习生活期间自制弹射装置,被告某小学对此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中心校作为被告某小学的管理机构,且为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对原告杨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存在过错,被告王某永、张某作为被告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原告杨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综前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中心校应对原告杨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永、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学生天性活泼好动,缺乏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和控制,作为管理者,学校应承担积极的安全保障责任。虽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嬉戏行为并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引导监护责任的履行,监护人应对损害结果分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传授课堂基础知识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学生学习期间,家长监护责任并未转移,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子女安全防范意识和行为认知,避免行为不当伤害伙伴。同时建议投保校园责任险和人身保险,一旦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损失能够得到一定补偿。本案从家庭、学校、社会机构的角度,引导各方共同配合,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防护,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的普法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